全律會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要 ~全律會律師界什麼時候才能有全律會章程?

◎林仲豪 律師

  律師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通過後,全聯會依照律師法第142條規定辦理第1屆全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的選舉,在花費160多萬元的選務經費,終於在109年8月15日順利開票,選出新任的全律會團隊,除鄧湘全律師以獨立參選身分當選監事外,其餘都是由兩個主要的兩個競選團隊、台灣隊與全國隊推出的候選人當選。律師法第143條第4項規定,章程必須有150名會員代表中過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過,而無論台灣隊或是全國隊都未取得三分之二的多數席次,因此要讓全律會章程通過,兩方陣營就必須要達成共識才有可能。但兩方陣營或許在競選過程造成的誤解未消,也或許是針對全國執業制度搭配的收費方式與地方律師公會經費維持,兩方陣營的主張有相當差異,於是109年8月15日以後,律師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的組織改造委員會運作非常不順利,根本無法依照法律規定在三個月內提出章程草案,甚至一直到110年3月14日全律會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才在不停的表決大戰中,以些微的差距,通過由全國隊主導的章程草案,且不出意外的在110年3月27日的全律會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爭議條文根本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兩方陣營人員有人就在會場上極力呼籲要進行協商。不料五月中旬疫情爆發後,所有會議都只能以線上方式進行,協商也就遙遙無期。

  到了今年八月底,疫情逐步趨緩,律師界開始有人注意到全律會章程還沒有通過,於是有人開始呼籲真的要進行協商,但似乎進行得非常不順利,協商的第一步不知道為何都無法順利開啟。

  時間到了10月份,全律會第1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開會時間110年10月17日),議程上就出現由全國隊成員理監事成員提出,希望理事長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事項第六案),而陳彥希理事長則是提出就上次會員代表大會沒有共識的章程草案條文(章程草案第5、9、12、1617、20、27、31條),希望理監事會能夠再次討論的提案(討論事項第九案),遂由許雅芬副理事長提案,由北律尤伯祥理事長及本人副署,希望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前各方能推派代表參與協商(討論事項第十號),似乎又要再次上演兩軍對峙的表決大戰。

  而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仍然以線上會議方式進行,本人在一開始確認本次會議議程時即提議,考量會員代表大會召集章程草案討論與協商等討論事項(第六、九、十案)相關,且避免討論時影響其他討論事項,建議調整案由次序至最後,並合併討論,分別議決,獲得全體理監事無異議通過。

  因為預計最具爭議性的討論事項,在變更議程後已經變成最後才要討論,所以就陸續針對(1)法扶基金會理事候選人推薦案,(2)法扶基金會監察人候選人推薦案,(3)全律會成為XAC組織憑證申請初審窗口案,(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修正草案,(5)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在職進修辦法修正草案,(6)中國大陸事務委員會工作計畫案,(7)專業律師證書授予辦法修正事宜徵詢會員意見案,(8)購買元照出版公司月旦講座線上課程案等,進行討論。

  就(1)、(2)人選推薦案部分,理監事會以共識方式推薦相關人員,並未如先前理監事會遇到人事案時,以表決方式進行,不過也可能是因為這兩案的候選人推薦並未有人數限制之故。而(3)XAC案,本來是全律會理監事會第8次會議(110年8月21日)已經決議由黃沛聲監事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規劃,所以大家對此是有高度共識,因此本次會議聽取黃沛聲監事細部規劃報告後,就順利通過。

  至於(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及(5)洗錢防制進修辦法,專案小組雖提出修正建議條文,但理監事會經過討論後仍然有許多意見,最後決議請專案小組參考理監事們的意見後再行提出。

  而(6)中國大陸事務委員會工作計畫審查案,雖然工作計畫中已經表明「依法並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辦理本會中國大陸事務」,但不少理監事發言表示考量現在的政治局勢,一定要非常謹慎小心,陳彥希理事長甚至表明如果與中國進行交流時,無法確保我方人員的人身安全,他個人是反對進行的。而提案的何志揚理事也表示充分瞭解大家的擔心,並再次強調進行交流前一定會跟理監事會報告,以確保平等互惠,理監事會最後是照案通過。

  在全聯會時期曾訂定「專業律師證書授予辦法」,來推動專業律師制度,但當時有許多會員認為該授予辦法對資淺律師不利,甚至有多達千名律師連署反對施行,故當時該辦法最終沒有施行,而轉向推專業律師學程。因此(7)專業律師證書制度部分,是提案能以召開公聽會等方式來徵詢會員意見,來完成授予辦法的修正,符合會員需求,並提升律師專業能力,理監事會決議同意以公聽會形式徵詢會員意見,但請專案小組研擬具體作法後再提案。

  而(8)購買元照出版公司月旦講座線上課程案等,是考量在職進修制度與律師學院任務等,均有待全律會章程後才能確定,然會員仍然有進修之需求,故理監事會也同意先由全律會購買相關線上課程供會員使用,以因應會員之需要。

  最後關於全律會章程部分之討論(原討論事項第六、九、十案),因為原本在三月會員代表大會之後,台灣隊與全國隊陣營本來已經談妥要各推派代表進行協商,因為疫情之故而無法進行,而到了八月底,疫情稍緩,但因某陣營對於是否要以原先理監事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草案為協商前提,意見不一,導致無法進行。而本次理監事會,全國隊成員雖提案要求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但提案前未與台灣隊進行協商,而律師法第143條第4項明定章程必須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才能通過,而全國隊所掌握會員代表人數勉強過半,如果雙方陣營沒有協商達成共識,顯然無法通過章程,是以本人原本預計本次理監事會就該部分的討論將會非常激烈。幸好在幾位理監事發言後,陳彥希理事長隨即表示會在明年1月底以前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且許雅芬副理事長提出各方要派員進行章程協商,也獲得全體理監事支持,故最後理監事會迅速達成共識並通過決議,授權陳彥希理事長在111年1月底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發函給全體理監事會、會員代表,請各方推派協商代表,解決爭議。

回上一頁